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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用钢丝绳国家标准南通力森特种钢丝绳有限公司公布最新电梯用钢丝绳标准(GB8903-2005),代替的老的电梯钢丝绳标准GB8903-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1988-02-29批准 1989-07-01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乘客电梯或载货电梯的曳引用钢丝绳。 本标准不适用于建筑工地升降机,矿井升降机以及不在永久性导轨中间运行的临时性升降机用钢丝绳。 本标准等效采用ISO 4344-83《电梯用钢丝绳》。 1 结构、尺寸、外形和重量 a、结构和直径 钢丝绳结构和直径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b、直径允许偏差 钢丝绳直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c、 长度 钢丝绳应按订货长度供货,并应符合下列允许偏差: ≤400m:%>400m:每1 000m或不足1 000m时,m 钢丝绳长度的测量,应在无载荷的情况下进行。如果要求长度允许偏差比以上规定小时,须经供需双方协商。 d、 电梯钢丝绳标准椭圆度 钢丝绳椭圆度应不大于公称直径的3%。 f 电梯钢丝绳标准重量 钢丝绳的重量,用每一百米的公斤数表示,其近似重量见表4和表5。 g、 标记示例 电梯钢丝绳结构为8*19西鲁式,绳芯为天然纤维芯,直径为13mm, 钢丝公称抗拉强度为1370/1770(1500)N/mm2, 双强度配制,捻制方法为右交互捻的电梯钢丝绳 电梯钢丝绳:8*19S+NF-13-1500(双)右交-GB 8903-88。 2 技术要求 A、制绳钢丝 a、 制绳用钢丝应符合GB 8904-88《电梯钢丝绳标准用钢丝》的规定。 b、 制绳用钢丝抗拉强度级别配置应符合下表规定
B、绳芯 绳芯应由新的硬质纤维剑麻制成。经供需双方协商,绳芯也可用新的聚烯烃类(聚丙烯或聚乙烯)的合成纤维制成,按电梯钢丝绳代码叫PP芯。 C、电梯钢丝绳标准用润滑剂应具有防锈性 a、 电梯钢丝绳捻制方法 钢丝绳的捻法为右交互捻。需方如有其他捻法的要求,可在订货单内注明。 b、电梯钢丝绳标准股的捻制 股应捻制均匀,不得有损伤。中心钢丝的尺寸应具有足够的支撑作用,以使包捻的钢丝能均匀捻制。 2.2.3 绳的捻制 1 电梯钢丝绳标准,应捻制均匀,不得有松动的钢丝、变形的股。绳芯的尺寸应具有足够的支撑作用,使包捻的股能均匀捻制。 在无载荷情况下开卷,钢丝绳不得呈波浪状。 2 钢丝绳应不松散。 3 钢丝接头应用对头电焊,直径等于或小于o.25mm可采用插接。 4 钢丝绳的润滑 钢丝绳表面应有薄而均匀的防锈油。需方如对钢丝绳涂防锈油有其他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5 力学性能 2.2.5.1 钢丝绳最小破断载荷 钢丝绳的最小破断载荷应符合表4和表5的规定。 2.2.5.2 钢丝绳中钢丝的试验 a.抗拉强度 试验钢丝数的95%应不低于GB 8904-88《电梯钢丝绳用钢丝》中规定的公称抗拉强度,低值钢丝(修约成整数)强度降低值不得大于50N/mm2。 b.扭转试验 试验钢丝数的95%应符合GB 8904-88规定的最少扭转次数,低值钢丝的扭转次数,不低于规定次数的75%(修约成整数)。 表4 6×19S+NF技术数据
表5 8×19S+NF技术数据
3 试验方法 3.1 直径的测量 钢丝绳的实测直径测量,应用一把带有宽钳口的游标卡尺来测量,其钳口的宽度最小要足以跨越两个相邻的股,测量应在钢丝绳平直部位,相距至少一米的两点上进行,在每点相互垂直方向上测量两次,四次测量值的平均值,即为钢丝绳的实测直径。 实测直径应在无载荷、5%或10%的最小破断载荷下测量。实测直径应符合表2规定的允许编差。 3.2 椭圆度 椭圆度的测量应按3.1所述方法进行。 在5%或10%的最小破断载荷下,测得任何四次测量值中所出现的最大偏差应符合1.4的规定。 3.3 各项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整绳破断载荷试验按GB 8358-87《钢丝绳破断拉伸试验方法》的规定。 钢丝拉伸试验按GB 228-87《金属拉伸试验方法》的规定。 钢丝的扭转试验按GB 239-84《金属线材扭转试验方法》的规定。 3.4 钢丝绳不松散试验 从钢丝绳一端解开其中一股(两个捻距长),合上后仍能恢复原位,但允许这段钢丝绳的直径略为增大。 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和验收 4.1.1 钢丝绳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 4.1.2 钢丝绳的直径、表面、结构、捻法和捻制质量应逐条进行检查。 注:钢丝绳端头5m内不作直径和捻制质量的检查。 4.1.3 钢丝绳应作破断载荷、钢丝抗拉强度和扭转试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6第二栏的规定。绳内钢丝各项规定试验是在任意拆开的一股上进行。 4.2 组批规则 钢丝绳应成批提交检查和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结构、同一直径、同一公称抗拉强度的钢丝绳组成。 每批数量及取样数量按表6规定。 表6
4.3 复验和判定规则 4.3.1 上述试验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试验项目不合格,则在同一盘内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合格,则该批钢丝绳应判为合格。 4.3.2 复验结果如仍不合格,则该盘应判为不合格。若该批数量大于三盘,可从该批其他盘中按表6第3栏规定的试样数量作补充试验。 4.3.3 在补充试验中仍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试验结果不合格,则应逐盘试验,合格盘交货。 5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5.1 包装 钢丝绳包装应符合GB 2104-88《钢丝绳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中第三种方法的规定。当需方有特殊要求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5.2 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 2104-88的有关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总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冶金局、上海第二钢铁厂起草。 冶金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天津第一钢丝绳厂为协助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申培、袁烈民、金国钧、吕富阳。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冶金工业部部标准YB 2002-78《电梯用钢丝绳》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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